释义 |
隔代探望权不再保留,最新草案三审稿 民典法三审稿已经递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与第二审稿相比,三审稿不再保留隔代探望权,即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不再享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但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过,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会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如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不能随意中止探望权,对于中止的或者是拒不执行探望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将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且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