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除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规定时间内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但债权人未提出要求,保证人不必承担责任;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同不存在或已结束,债权人可免除债务人责任,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解除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包括:1、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债务,但债权人未提出要求,则保证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2、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或已经结束,则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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