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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解除规定
释义
    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涉及第三人,以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为诺成性合同。解除情形:不可抗力、明确表示不履行、迟延履行、违约行为、法律规定、协商一致、约定条件。
    法律分析
    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货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往往涉及第三人
    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
    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告履行完毕。
    为诺成性合同
    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货运合同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结语
    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涉及第三人、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为诺成性合同等。货运合同的解除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等。当事人还可以协商一致或约定解除条件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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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4: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