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提供了准确送达地址、收件人为其本人、联系方式为其本人的。若在送达时,联系到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字,那么该送达合法有效; 若无法联系到受送达人本人,但是签收情形属于上述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的,那么该送达也是合法有效的;若既无法联系到受送达人本人,也无法按照上述规定第九条的情形完成送达,则邮政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仍无法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此时,该送达也应当视为合法有效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