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