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哪些便利? |
释义 |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1)投票点应当尽量选在符合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的场所。(2)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各级选举组织应当根据当地情况资料,在经济条件、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3)在选举现场提供相应的辅助措施。如提供轮椅、手摇车、拐杖、放大镜、助听器等,方便残疾人行动及视听。(4)配备工作人员对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扶助。有相关工作人员帮助和引导需要的残疾人进行填写选票、投票等相关选举活动。有条件的,应配备一些懂得手语的工作人员,为聋哑人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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