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新政策 |
释义 | 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半征收政策: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减税规则由地方政府确定,最高减征50%。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叠加减征50%的优惠政策。房产税按照50%幅度顶格减征。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纳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或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某些房产免税。纳税人有困难可由地方政府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法律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半征收政策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减征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2、减税具体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最高为50%;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减征50%的优惠政策; 4、按照50%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结语 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半征收政策,具体减征规则由地方政府确定,最高减税幅度为50%。对于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叠加享受50%的减征优惠。房产税按照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若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原值减除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地方政府规定。某些房产免纳房产税,如国家机关、宗教寺庙、个人非营业用房等。对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地方政府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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