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
释义 | 医疗诉讼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机构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因此而诉至法院的情形。 法律咨询: 2008年4月9日,在昌平区西辅线沙河大街工商银行门前,孙某驾驶小客车与步行的钱某相撞,致钱某受伤。2008年4月12日,公安机关认定孙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钱某受伤后于当日前往昌平区中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外伤性脾破裂,左尺桡骨骨折,行脾切除加左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08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一年后取内固定。2009年4月17日,钱某在昌平区中医院行取内固定术,于2009年4月24日出院。钱某因伤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28758.6元。2009年8月6日,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构成八级伤残。钱某于2009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80351.83元。 律师回答: 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本案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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