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强制执行要留生活必需费用。 一、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法律规定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需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