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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签劳动合同满月被辞退,如何维权?
释义
    劳动合同未签订导致被辞退,需支付双倍工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支付需加付额外赔偿。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还需支付25%额外赔偿费用。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改正并罚款。法律规定了经济补偿、代通知金、社会保险金等补偿。劳动仲裁可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双倍工资和其他赔偿。
    法律分析
    一、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二、未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他补偿。
    1)代通知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发放辞退的书面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主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社会保险金、加班费、押金等费用。
    不过,需要补充的是,前文提到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而诉讼时效为一年期,所以有未签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抓紧时间,准备好证据,将维权进行到底。
    在现实生活当中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辞退了劳动者,这个时候对劳动者来说,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系,比如说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违法辞退的话,可以要求其他的赔偿。
    结语
    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赔偿。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支付则需加付额外补偿金。若单位故意拖延劳动合同订立,造成损失,除赔偿责任外,还需支付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处罚。劳动者应尽快准备证据,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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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