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民法上认为:不应该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为什么??因为中国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普遍看法是承认其独立性,不承认其无因性,认为独立性不导致无因性的必然贯彻,类似瑞士民法对物权行为的看法。当今中国立法中是否存在物权行为的规定,学者间存在分歧,但实践中却建立了一些符合物权理论的规则。比如在不动产司法实践中,针对标的物或权利证书交付后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出卖人)反悔提出撤销并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中规定,标的物的交付应该维持,并许可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至于当事人的合同争议,可以用债权关系来解决。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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