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租赁合同到期时,街道于每年的3月-4月和9月-10月,按照租赁合同到期时执行的准入条件,对在保家庭的保障资格进行复核。具体按照如下程序重新审核: (一)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季度,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通知在保家庭重新认定承租资格; (二)在保家庭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通知后,主动向街道申报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状况;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在保家庭和个人(不含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情况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再将相关材料分至各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在保家庭(不含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结果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集中报送市住保中心; (六)市住保中心对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在保家庭审核情况进行核查,形成复核结果,提供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七)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住保中心提供的复核结果调整在保家庭保障范围,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八)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根据复核结果,开展租赁合同的续约、更改或解约工作。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