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案情介绍东方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6月16日向股东会提交了公司解散申请书。股东会于18日作出决议,决议公司于6月30日解散,于7月1日开始清算。之后,公司发现,该年1月到6月,公司预计盈利100万。此时,公司尚未公告,也未进行纳税申报。股东会做出决议将公司解散日期推迟至7月20日,于7月21日开始清算。在7月1日到7月20日期间,公司又发生费用160万。清算所得90万元。下面对公司推迟解散时间的决定做税负分析:在7月1日开始清算的情况下,公司该年度1-6月为一个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为100*25%=25万元。清算所得 90-160=-70万元。即亏损70万元,不必纳税。在推迟到7月21日开始清算的情况下,公司该年度1-7月20日为一个纳税年度,该年度盈利100万元,费用160万元,亏损60万元。清算所得90万元,在弥补上一年度60万元亏损后,清算应纳税额为 (90-60)*25%=7.5万元。因此,股东会的这个推迟解散日期的决定可以为公司减轻税负 25-7.5=17.5万元。二、案情分析本案利用我国采取的两段期间论,通过改变清算期间的手法来改变清算所得,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目的。企业在公司解散中,可能用到的税务筹划工具主要有:改变清算期间和改变清算所得额。这个案例比较成功运用了这些工具,值得公司管理者学习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