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适用于大部分案件。对于特殊情况,如华侨在国外结婚后回国诉讼,应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受理。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但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受理。若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若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涉港、澳、台离婚案件与涉外案件处理相同。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结语 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有以下几点:一是以原告就被告的地域为基础,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对定居国外的华侨提起的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四是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但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五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六是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按照涉外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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