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合同之诉能列第三人。标准是: 1、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对象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利益关系; 2、诉讼开始后,必须在案件审理结束前参与诉讼; 3、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转让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其参与诉讼可能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利益,可以增加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