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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怎么定罪处罚?
释义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
    一、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成立条件是: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被绑架儿童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负有解救被绑架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二、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法院会如何量刑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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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