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多件重要武器装备、多处重要军事设施报废的,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一、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 (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后罪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以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必要;而后者则没有这一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