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租中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房租中介的法律责任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依法交纳税费;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当事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所有真实情况的责任;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追究? 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看当事人是否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项、提供虚假情况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居间人承担什么责任 居间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过错责任,即存在过错才要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即当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那么才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且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居间人没有过错而导致居间合同未成立的,那么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三、房屋居间中“跳单”的处理 居间合同中如果出现跳单行为,合同中有相关条款规定的话,按照违约解决。如果买方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消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信息获得同一房源的,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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