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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居间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应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工程居间协议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
    联系地址: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xx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建设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条件、
    工程量清单总价、工程量子目单价、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品种及单价、弃渣运距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 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x元。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业主提供的各种材料单价,必须完全能够成为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乙方应保证该工程项目真实可靠、资金到位、各种施工手续齐全,并能够正常施工。否 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施工合同,那么在甲方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6、乙方领取本合同报酬时,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相关的所得税由乙方自承担。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1%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为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的xx%。
    2、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正常施工的一个月内,应向乙方支付xx元整;在正常施工的两个月 内,应支付xx元;剩余施工合同金额从正常施工的第三个月开始,根据甲方每月取得的验工计价款,按xxx%的比例支付;竣工结算完毕,甲方取得全部工程款后五日内全部结清。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支付xx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x年x月x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二、中介合同(即居间合同)的特征
    1. 中介合同 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
    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中介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三、中介合同(即居间合同)的效力
    (一)中介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2.忠实和尽力的义务;
    3.负担中介活动费用的义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支付必要中介费用的义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我们俗称的“跳单行为”是法律不允许且不予以保护的行为。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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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9: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