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道路路基、路面工程是1年;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工程是2年;3、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4、道路等配套工程是2年;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