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可在保证人破产时申报债权,但保证责任的承担取决于债务人是否履行。保证债权属于或然债权,保证人承担不确定的责任,影响其破产后的受偿程序。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仍可申报债权。保证债权可能是或然债权,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或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当债务人未履行责任时,保证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及其程度存在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证人破产后,保证债权的申报和受偿程序具有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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