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房地产是不能转让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以下房地产不能转让:房屋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房屋未按照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房屋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的;房屋查封期间申请登记的等。 一、房产证撤销告政府还是房管局 房产证的注销与撤销的区别一、相关法律对于“注销”与“撤销”的规定:(一)《房屋登记办法》中对于“注销”与“撤销”的规定。1、注销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撤销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二)《土地登记办法》只规定了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对撤销未作规定。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第五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在行政法律法规中,“撤销”与“注销”的区别一般为以下几点(一)权利证书本身的合法性。“撤销”多适用于权利证书本身就存在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采用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或因业务程序不当所取得。权利证书自始就不符合规定。“注销”是指到期或不适应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注销,其前提是证件权利人持有的证件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二)法律效果不同。“撤销”一般能起到确认权利证书违法的法律效果,是一种对无效行政核准行为的更正措施。权利证书被“撤销”后,因其本身的违法性而自始无效,达到否认“撤销”前权利合法性的效果“注销”只起到终结权利的效果,“注销”前一般是合法的,只是因为到期或者在权利持续中遇到了法律规定的“注销”的条件,并不否认“注销”前权利的合法性。(三)此外,“注销”也多作为一种手续使用,有时可以起到对实际已经灭失的权利从程序上确认终结的作用。而“撤销”只能针对实际存在的权利行使。四、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华人民共和体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二、违法的建筑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如果未经有关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筑的,或虽有施工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按批准内容施工的房屋建筑物属违章建筑。它包括:1、建造人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在他人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2、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取得建筑许可证,擅自建造的违章建筑物;3、取得土地所有权和建筑许可证,单位未按批准内容施工的违章建筑物。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的买卖,应认定无效。由于违章建筑物不具有合法手续,或其施工违法,因而不能成为合同转让的合法标的物,转让违章建筑物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房产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办理房产证首先了解房产证的提交条件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买卖合同; 3、不动产发票; 4、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6、房屋平面图1张,加盖开发商公章并注明房号; 7、售房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如已进行预售备案的,还需提交合同备案回执单。 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主要情况有: 1、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 2、未经立项批准或私自变更立项的项目; 3、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 4、私自变更规划的项目; 5、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 6、土地产权存在纠纷; 7、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产权证的房屋; 8、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9、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 10、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 11、土地、房屋被有关部门司法查封。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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