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享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享有以下权利:标的物应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买受人未履行义务时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按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未支付分期付款达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使用费,试用期间由出卖人确定,出卖人享有交付前孳息。 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享有以下权利: 1、出售的标的物应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置。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若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卖人。 3、出卖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标的物。如约定交付期间,则出卖人可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4、买受人分期付款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5、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6、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7、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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