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 |
释义 |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财物给受赠人,若交付发生转移,则受赠人享有财物的权利;若未交付,受赠人可撤销合同。赠与人无偿赠送财物时不承担瑕疵责任,但附义务赠与除外;若赠与人故意隐瞒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可在财产转移前撤销赠与,但公证赠与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不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二条。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二、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二条 结语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赠与人交付财物的义务、物权的转移以及受赠人的权益。若赠与合同成立且财物已交付,则受赠人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合同。若未交付财物,受赠人可不履行义务并撤销合同,但特定情况下(如公益赠与或公证赠与),赠与人不得撤销合同。赠与人无需承担财物瑕疵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除外;若赠与人故意隐瞒瑕疵或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和第六百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赠与人有撤销权利的限制,以及在附义务情况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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