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前要做什么准备工作 |
释义 | 离婚诉讼前需要准备相应的证据: (1)提供感情确已经破裂的证据。 (2)提供财产状况的证据,比如:房产、存款、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家具电器情况、贵重物品情况、车辆拥有情况;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其他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3)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的证据。比如:自己受教育的程度、收入比较稳定、对方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等。 一、离婚证据有哪些?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双方经济状况证据关于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以印证共同财产、债务等相关情况的证据;无生育能力证据主要用于证明自己无法生育,子女应随自己共同生活;婚姻关系证据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住房情况的证据关于夫妻双方拥有的住房情况的证明,产权证书。 二、女方怎么打赢离婚官司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及其处理,人民法院需要查清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子女的抚养、债务的清偿等事实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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