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药品管理法》新修订之后,对假药和劣药也有了新的定义,假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等。劣药指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称为劣药。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