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在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而非不承担保证责任。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以下要求:1. 仅当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有资格享有先诉抗辩权。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 保证人在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程序前,或在这些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3.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完全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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