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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释义
    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私藏枪支弹药罪立案标准:非法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种情形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罚: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非法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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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