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监外执行到期了,刑期还有两年但过了半年了也没收监,那这半年算是刑期吗 |
释义 | 哺乳期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可折抵刑期,刑期未满需继续收监,刑期已满应释放。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无期徒刑罪犯也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如自伤自残或有社会危险性,则不得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需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暂予监外执行由法院或监狱决定,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报批准机关审批。 法律分析 算。 【 法律分析 】 哺乳期被监外执行的,是可以算作刑期,一般情况下,对于哺乳期被监外执行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哺乳期结束如果刑期尚未届满,依然要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 法律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九十九、将第二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哺乳期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折抵刑期。如果刑期尚未届满,哺乳期结束后仍需继续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特殊原因不宜收监执行,可以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未减刑的罪犯,仍需收监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的时间应计入刑期内。一旦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或哺乳期满,若刑期未满则继续收监执行,若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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