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省关于森林火灾报告的有关法规和制度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归口分级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详细、规范。凡需要向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的火情,由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归口管理,并按规定上报。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和掌握的森林火灾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和掌握情况,立即按照规范要求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 (三)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实行零报告制度。省级防火办对国家防火办通报的卫星监测热点,应当迅速核查,无论是否为森林火灾,都应当按规定及时反馈。 (四)防火紧要期、重点期和国家森防期指定时段实行森林防火调度日报制度。省级防火办,国家林业局北方、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和武警森林指挥部需每日按规定的内容报告国家防火办。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 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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