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票据付款罪的构成情况是如何的 |
释义 | 违法票据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有: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一般是过失;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票据的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德州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量刑标准 德州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事构成要件有:1.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2.主观方面是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要件是怎样的 骗取贷款的会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本罪的构成情况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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