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保案件属于诉后执行案件类别。 一、保全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哪些? (1)以执行的方式结案,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如果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判决书的,保全案件进行终结,保全措施就会解除; (2)强制执行结案,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保全的财产,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方式结案,民事诉讼法规定,被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这是解除财产保全的方式之一。 二、执行担保有什么程序 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想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应当主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 2、移交担保物或办理登记手续,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应当按照规定移交质物或办理登记手续; 3、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申请后,须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4、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受理担保申请和担保书后,应当审查担保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 5、人民法院认可,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也同意担保,不一定就能产生担保效力,还需经法院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