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合法原则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二、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标准、条件进行严格公正的复议,作出的复议决定必须公允、合理。 三、公开原则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包括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行政资讯公开。 四、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包括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机关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 五、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实现行政复议的合法、正当目的。包括行政复议的规定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 六、有错必纠原则行政机关发现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违法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有权机关发现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也必须及时纠正。 七、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行政复议活动不仅要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使得行政机关依据的法律、法规得到忠实地执行和实施。 八、司法最终原则,亦称救济原则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与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解决行政争议,但除法律规定的行政最终裁决以外,并不是最终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