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宁产假不给放怎么办 |
释义 | 一、西宁产假不给放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单位不给休产假怎么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不给休产假、单位属违法。公司制度中的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单位不给休产假如何处理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是应该享有产假的,若单位以任何理由不给予休息产假的情况下女职工是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单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规定解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不给休产假、单位属违法。公司制度中的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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