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无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权的市的规章:同上,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协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