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 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 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 社会保险 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第一款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