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仅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其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的。 离婚案件具有人身专属性,一方起诉离婚时,另一方应当到场出庭,参加审理,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其原则。 除下列情况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