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残疾鉴定标准十级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残疾十级鉴定的标准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常见表现为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2、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等。工伤伤残级别的鉴定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再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一、大拇指受伤为几级伤残 与拇指有关的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功能丧失;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6)指端植皮术后(1cm2以上); 12)身体各部位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二、大拇指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大拇指工伤伤残为五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5五级5.5.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5.2五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5.6六级5.6.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6.2六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3、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4、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5、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6、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5.7七级5.7.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7.2七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5.8八级5.8.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8.2八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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