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长 |
释义 | 刑事拘留的期限取决于实际情况,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员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批准逮捕手续; 2、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应当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直接移送法院起诉; 3、在拘留期内未查明犯罪事实的,应当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4、被拘留人按规定需释放的,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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