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科学界定司法裁决权 |
释义 | 随着公司并购现象的蓬勃兴起,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并购争议。对于公司并购问题,在司法操作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法院往往就不能管辖,造成公司法人或公民在遇到公司并购方面纠纷时,无法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了及时解决这些争议,并顺利实施与推进公司并购,维护并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应尽快科学界定司法裁决权,并明确规定司法管辖的具体内容。 结合公司并购实践,笔者认为应该赋予法院行使如下裁决权: 第一、审查并购的合法与否; 第二、认定并购协议、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对应先由上交专门机构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 第四、对上交专门机构以外的其他行政干预的制止; 第五、公司股东对违法并购而使其合法权益受损而提起的诉讼; 第六、公司董事因并购而被提前解聘或相应的赔偿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第七、因收购公告或说明书内容虚假而受到损害的法人、公民所提起的民事赔偿的诉讼; 第八、因散布收购虚假消息、信息或谣言使他人受到损害,受害人针对加害人所提起的民事赔偿的诉讼等。 从目前发生的公司并购争议情况来看,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并购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并购事宜发生的争议;另一种是公司并购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的争议。对于前一种争议,笔者认为,由于其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一方或双方为国有企业,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还可以申请仲裁。而对于后一种争议,由于争议双方非平等民事主体,而是一方为民事主体,一方为行政机构。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如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方可进入诉讼程序,同时应排除仲裁的适用。 当然,确立了公司并购争议诉讼机制,界定了司法裁决权后,由于并购市场目前极不规范,可能导致并购诉讼爆炸的状况。因此,笔者认为,是否可以一个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在并购争议诉诸法院之前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先行解决纠纷,经过调解。如当事人达不成调解,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释: ①王巍、李曙光:《MBO管理者收购——从经理到股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②尤工:《 MBO,在国有企业应该慎行》,《企业活力》,2003年第3期。 ③片庭浩久:《管理层收购》,中信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④杨荣旭:《现代企业并购策略》,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页。 ⑤余劲松:《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探析》,《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王巍、李曙光:《MBO管理者收购——从经理到股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李江伟、王芳:《管理层收购与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改革》,《经营与管理》,2003年第1期。 [3]张志超:《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不宜实施MBO》,《企业活力》,2003年第2期。 [4]杨荣旭:《现代企业并购策略》,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版。 [5]李荣融:《并购重组-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6]王钊:《企业并购的适用法律概述(提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司:《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8]于建国等:《国外企业收购与兼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9]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0]Lesliev. Loillad,110N.Y. 519, 532,18N.E. 363,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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