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福利院领养子女的条件如下: 1、结婚多年,经区县一级医院确诊一方无生育能力; 2、无过继或领养儿童,具有抚养儿童的经济能力; 3、持有城市正式居民或农村户口的夫妻,可以携带户籍证明和夫妻双方意见的婴幼儿领养申请,直接到儿童福利院申请领养登记。 经院方审核后,即可待领,有可领养婴幼儿的,由医院通知办理领养手续,试养一个月后,如果双方无异议,医院将婴幼儿户口迁移证和领养证交领养人入户,正式确认亲属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