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如何赔偿 |
释义 | 交通事故中的间接损失不需要赔偿,但需要赔偿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物品损失、施救费用、重置车辆费用、停运损失和替代交通工具费用等。交警部门负责在10天内完成责任认定,并根据申请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和赔偿。具体赔偿费用可由当事人协商或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如何赔偿 不需要赔偿,车祸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只赔直接损失。原因如下: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手续时是与被保险人直接联系的,正常的理赔款交付流程是保险公司先将理赔款项交给被保险人,再由被保险人转交给事故受害方。除非被保险人能提供一份详尽的委托书,指明他同意受害人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理赔款,否则保险公司是不敢擅自交付理赔款的。 交通事故中造成的间接损失一般情况下是不予赔偿的,法律上并没有涉及关于间接损失的相关法律制度。但是车辆维修的费用,车辆贬值的费用以及营运车辆的停运费,合理的交通费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间接损失的赔偿项目包括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以及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哪些损失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的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要在10日内完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是不需要赔偿的,交通事故中需要赔偿的费用有很多,既包括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也包括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费用,这些费用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由肇事司机和受害者协商决定,也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规定执行。 结语 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通常不予赔偿,保险公司只赔偿直接损失。然而,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费用、营运车辆停运费用以及合理的交通费用等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物品损失、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停运损失和替代交通工具费用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交警部门在10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将确定受害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费用,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或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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