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的罪名有哪些 |
释义 | 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的14个罪名如下: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有: 1、侦查权,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有法定的侦查权力; 2、监督权,检察机关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监督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监督受国家专政的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事变更的条件; 3、审诉权,审查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对一切刑事犯罪案件的事实、证据、侦查程序进行审查;对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 4、抗诉权,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违法的,依法提起抗诉。 综上所述,对于以上14种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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