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增值税是指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即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其涉及的征收范围:1、一般是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2、特殊的项目有: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视同销售: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代他人销售货物;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