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施施工人是否可以主张工程款 |
释义 | 一、实施施工人是否可以主张工程款 1、实施施工人完成工程施工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施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工程招投标文件; (3)工程报建、规划、国土、施工许可文件;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 (5)施工图纸; (6)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损失证明; (7)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日志; (8)工程量增减的签证; (9)设计变更的文件; (10)质量验收的证明; (11)工程进度付款凭据; (12)工程分包情况; (13)工程总决算书或分阶段结算书等; 上述的证据都是在诉讼前就已经形成的,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证据材料的搜集、管理。 用书面形式将工程施工的情况固定下来: 1、如发生了设计变更的事实,就必须将相关设计单位、规划部门的书面原件保存下来; 2、施工中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会议记录等,都应由各方参会人员签字并妥善保存; 3、如果出现工期延长的情况,应当立即与建设单位等书面确定延长的缘由和处理办法,防止非施工单位原因而被建设单位当作拒付、少付或追究违约责任的理由; 4、如出现连日的大雨或其它恶劣天气导致工程难以进行的,就必须让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做好签证的工作,对于被拒绝签证的,应当将原始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留档保存,便于日后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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