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双方不做特别约定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综上,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