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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2)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3)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对外责任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5)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风险提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二者本质上来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同样的情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区分。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包含身份的、社会的要素,比如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而雇佣关系仅为债的关系,不具有身份、社会的要素。2、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而雇佣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3、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不平等,公权力对此干预多;雇佣关系中雇员虽要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指派去工作,但总体上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公权力一般不特别干预。【风险提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给付劳动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为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企业如何甄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法律关系,是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他们之间有本质不同,主要表现在: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4、劳动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不同;5、适用法律、纠纷解决途径不同。风险提示:作为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用工方式。为保障双方利益,企业应着眼于长远发展,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应与劳动者或提供劳务的单位以合同形式加以固定。对于劳务关系而言,可以通过合同方式排除诸如工伤等事故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对于正常劳动关系而言,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诸如工作时间、商业秘密的保护等。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是否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该总经理同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根据前面分析,他与所在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双方不应当成立劳动关系。如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由其他人担任,则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他对下而言是雇主代表,对董事会而言是劳动者,同时具备雇主代表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劳务派遣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风险提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劳动关系?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一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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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7: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