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协议我公司负责人签字,对方要求盖公章可以吗? |
释义 |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和制作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依据。人民法院有权调查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制作人员拒绝配合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将导致该证明材料无效。 法律分析 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可见用以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仅有公章而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显然从法定形式上存在瑕疵,不宜作为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拓展延伸 保密协议签署流程及要求解析 保密协议的签署流程及要求解析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双方合作的保密事项和责任。首先,签署保密协议需要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双方应当具备签署的资格和权力。其次,签署过程中,我公司负责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并确保自身对协议条款的理解和接受。如果对方要求盖公章,我们需要核实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满足。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保密内容的范围、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最后,签署完成后,双方应当妥善保管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确保保密事项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在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中,除了公章外,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也是必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由负责人和制作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可以对证明材料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甚至要求制作人出庭作证。若制作人拒绝调查核实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该证明材料将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提供证明材料时,务必遵循法定形式和要求,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信度。同时,对于保密协议的签署也需注意合法性、保密期限、保密内容范围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合作的保密事项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章 商用密码 第三十条 商用密码领域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为商用密码从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商用密码从业单位依法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章 商用密码 第二十四条 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该从业单位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商 用密码从业单位采用商用密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能力,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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