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
释义 | 对行政机关决定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仅仅靠行政机关自身还不够,还必须广泛依靠社会力量的作用。行政许可法第65条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据此,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这体现了行政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原则,信赖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一项深入细致的工作,需要依靠群众、依靠社会力量才能取得成绩。实践证明,行政机关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很多问题都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反映和举报才得以发现并最终得到有效处理的。实践中,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被许可人虽然已经取得行政许可,但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所要求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和举报。比如,发现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生产经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许可证,但却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所要求的卫生标准去生产经营上述产品,即可以向相关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和举报。二是行为人未取得行政许可而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的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行政机关反映和举报。比如,屠宰牲畜、驾驶机动车辆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如果行为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却擅自屠宰牲畜、驾驶机动车辆,个人或者组织一旦发现,即可以向有关的行政机关反映和举报。 行政机关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的反映和举报,应当及时对所反映和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理。所谓核实,是指核实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所要求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以及核实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为人是否取得了行政许可。所谓处理,是指对被许可人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所要求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去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为作出处理,以及行为人对没有取得行政许可却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方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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