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合同自什么时成立 |
释义 |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一、定金担保的特点及作用有什么 有下列特点: 1、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2、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3、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 作用如下: 1、定金对合同成立有证明总。 2、定金具有预先支付的作用。当合同履行后,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折抵价款。 二、定金作为担保履行债务后定金如何处理 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三、定金是否能退还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先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定金合同应当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应当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消或者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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